本月6日立法院通過公司法修正三讀,開放母子公司雙向適用,搭配5月份通過的所得擇低緩課優惠,股票獎酬工具的法規彈性大幅改善,使用比例預計將顯著提高,對於認同此工具獎酬效益的公司,將可望成為常態性的薪酬項目。
母子公司雙向適用,解決了上市金控業遞延薪酬工具限制的問題;擇低緩課優惠,增加了股票獎酬的誘因,也增加了人才留置的效果,將可使台灣公司在人才競爭上更具國際競爭力。
法規修正 | 主要內容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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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 (2018.7三讀通過) |
經章程訂明,母子公司可以雙向交流適用,不受上市主體限制 (#167-1, #167-2, #235-1, #267) | 員工股票獎酬工具指;員工酬勞股票、員工現增認股、員工認股權憑證、庫藏股轉讓、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五種類別 |
產創條例修正 (2018.5三讀通過) |
擇低緩課優惠,鼓勵長期持股與留任 (#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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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與國際接軌費用化後,股票獎酬工具在國內幾乎已經不再是常態性的薪酬項目。這與國際的經驗不同,以美國為例,在費用化後,股票獎酬不再免費,但股票獎酬並未消失,而是由全員配股的思維,改為長期績效責任連結的定位,同時重視對股東稀釋的影響,因此適用的對象限於高階主管與關鍵人才,並越來越多搭配未來績效條件或遞延要求。
如今法規彈性放寬後,股票獎酬工具在國內的應用可望會較過去普遍,在國際人才競爭上亦更有彈性,但不同的產業趨勢可能不同,預計對金融業應有最大的影響,對轉型中的科技業或傳統產業也有幫助,新創產業的激勵機制搭配本次公司法的其他彈性化修正也可望有更靈活的規畫應用。
分紅費用化之後,股票獎酬已不再是扭曲薪酬結構的免費避稅工具,今日公司如考慮採用,應回歸工具的本質,即與長期股東價值連結的獎酬定位,不論是連結正向機會或負向風險。因此,發放的對象應限定於需要對長期績效結果直接負責的高階主管與核心職位員工,相關的額度、既得條件、與其他薪酬項目的區隔及在整體薪酬結構中的相對關係,都應該從工具的本質出發規畫,否則如果僅由獎酬員工的角度考量,可能還是直接支付現金最有彈性。
因相關法規仍待主管機關修訂,一般公司預計要明年度才能開始相關的應用彈性,例如母子公司雙向適用需要修訂公司章程,擇低緩課的相關細則尚待公布。在規劃時,除法規要求外,國內外先進同業經驗及與現行制度的銜接也可以是考量因素,最重要的還是公司的經營策略與薪酬理念,不同的階段可能需要採用不同的做法。期待國內相關產業具指標地位的公司治理領先公司能豎立標竿,引領同業,發揮股票獎酬工具讓股東與員工長期價值連結,共同獲益的正向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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