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2020年5月5日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上市櫃公司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新增揭露:
惟該兩項資訊目前已於股東會年報揭露,因此本次證交法修正並未擴大資訊揭露範圍,僅將資訊揭露時點提早至年度財務報告公告時,故預計本次修正對資訊揭露並無重大影響。修正前後條文摘錄如下(標註粗體部分為新增文字):
現行法 | 三讀通過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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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依第二項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公司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等相關資訊。 |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依第二項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等相關資訊。 |
本次修正對資訊揭露規定無重大差異,但仍有三點提醒注意:
正本清源,公司的薪酬理念、政策與制度實踐,如果能體現經營理念,連結長期價值創造與營運績效,接軌公司治理的國際趨勢,不論法規的揭露要求如何調整,應將都能獲得投資人的支持,並有助於企業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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