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公司法235條之1已訂有盈餘提撥員工酬勞比例,此修正案最主要的影響是上市櫃公司需要修改章程,訂定盈餘提撥的「基層員工專屬份額」。
而就「基層員工」的定義,主管機關是否會採類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的具體量化規範,或採「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資訊申報作業說明」的非經理人分類方式,或是授權公司自行定義,目前並不清楚,仍待主管機關公告。
由於須在公司章程訂定盈餘提撥的基層員工專屬份額,不論主管機關對基層員工定義最終規範為何,預計對公司整體薪酬與相關管理制度的設計、執行與溝通應該都會造成衝擊,尤其是目前員工酬勞佔比較高的國內大型科技公司。
至於盈餘提撥可以應用在「基層員工調薪」的新增條文,由於屬於「或」的選項性質,預計不會形成公司制度設計的直接影響,但仍應可能有公司決策與制度說明的間接壓力,尤其是有工會或目前員工酬勞佔比較低的金融業或傳統產業公司。
WTW針對此法令的調整,建議企業如何超前佈署三步走:
註2 :適用對象 : 在台上市櫃公司。在台外商公司、非上市櫃公司、上市櫃公司的從屬公司目前並不在適用範圍內。
註3 :實施時程 : 預估114年股東會完成章程修改,115年執行114年盈餘提撥時適用,公司相關制度修訂應於114年前完成規劃。